尊龙AG旗舰厅app尊龙ag旗舰厅◈ღ✿,尊龙人生◈ღ✿,尊龙凯时人生就是搏◈ღ✿。(2003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8月28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ღ✿,推动殡葬改革◈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ღ✿,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二条 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实行火葬◈ღ✿、节约殡葬用地◈ღ✿、革除丧葬陋俗◈ღ✿、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ღ✿、单位及时研究处理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ღ✿。
市◈ღ✿、县(市)◈ღ✿、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ღ✿,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ღ✿。
公安◈ღ✿、卫生健康◈ღ✿、自然资源◈ღ✿、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ღ✿,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ღ✿。
乡(镇)人民政府◈ღ✿、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工作◈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ღ✿。
第四条 国家机关◈ღ✿、社会团体◈ღ✿、企业事业单位◈ღ✿、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ღ✿,教育和引导公民破除丧葬陋俗◈ღ✿。
公民从事殡葬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ღ✿、法规◈ღ✿,不得妨碍公共秩序◈ღ✿、危害公共安全◈ღ✿,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ღ✿。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殡仪馆◈ღ✿、殡仪服务站◈ღ✿、骨灰堂◈ღ✿、公墓等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ღ✿。
市◈ღ✿、县(市)◈ღ✿、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ღ✿、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ღ✿;由民政部门建设的◈ღ✿,纳入基本建设计划◈ღ✿,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ღ✿。
(一)农村为本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公墓◈ღ✿,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ღ✿,报县(市)◈ღ✿、区民政部门批准◈ღ✿;
(四)新建◈ღ✿、扩建的经营性公墓◈ღ✿,经县(市)◈ღ✿、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ღ✿,报省民政部门审批◈ღ✿;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荒山◈ღ✿、瘠地老崔出击◈ღ✿、沙丘地建设公益性公墓◈ღ✿。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的每个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尊龙凯时◈ღ✿。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对外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埋葬遗体◈ღ✿。
第十一条 遗体的接运等殡仪服务◈ღ✿,应当由殡仪馆或者殡仪服务站承办◈ღ✿。特殊情况下◈ღ✿,要求自己接运遗体的◈ღ✿,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ღ✿。
在医院死亡的人◈ღ✿,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ღ✿。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ღ✿,私自接运遗体的◈ღ✿,医院应当制止◈ღ✿;制止不听的◈ღ✿,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ღ✿。
第十二条 殡仪馆◈ღ✿、殡仪服务站应当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接运遗体◈ღ✿,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老崔出击◈ღ✿,确保卫生◈ღ✿,防止污染环境◈ღ✿。
第十四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七日内火化◈ღ✿。丧事承办人在七日内未办理火化手续的◈ღ✿,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其限期办理◈ღ✿。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ღ✿,丧事承办人应当报经市◈ღ✿、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ღ✿;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ღ✿。
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或者延期期满后未办理火化手续的◈ღ✿,殡仪馆报经市◈ღ✿、县(市)殡葬管理机构批准◈ღ✿,可以火化遗体◈ღ✿。
第十五条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ღ✿、无主遗体◈ღ✿,属正常死亡的◈ღ✿,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ღ✿、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火化◈ღ✿;属非正常死亡的◈ღ✿,由公安机关通知县(市)◈ღ✿、区民政部门送殡仪馆存放尊龙凯时◈ღ✿。除因办理案件特殊需要外◈ღ✿,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出具允许火化证明◈ღ✿。
在医院正常死亡的被遗弃的遗体◈ღ✿,自运至殡仪馆之日起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ღ✿,殡仪馆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遗体◈ღ✿。
第十六条 遗体火化后◈ღ✿,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取骨灰◈ღ✿;超过三个月不领取的◈ღ✿,可以自行处理尊龙凯时◈ღ✿。无名◈ღ✿、无主死者的骨灰◈ღ✿,有人认领的◈ღ✿,由认领者承担相应费用◈ღ✿;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ღ✿,由殡仪馆自行处理◈ღ✿。
第十八条 对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ღ✿,乡(镇)人民政府尊龙凯时◈ღ✿、街道办事处◈ღ✿、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予制止◈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老崔出击◈ღ✿。
第十九条 殡仪馆◈ღ✿、殡仪服务站◈ღ✿、骨灰堂◈ღ✿、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ღ✿,提高服务质量尊龙凯时◈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ღ✿。
第二十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的老崔出击◈ღ✿,允许土葬◈ღ✿。死者遗嘱或者遗属要求火葬的◈ღ✿,他人不得干预◈ღ✿。
第二十一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的人死亡后进行土葬的老崔出击◈ღ✿,丧事承办人应当持死者户口簿◈ღ✿、身份证和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尊龙凯时◈ღ✿,到市◈ღ✿、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办理自运证明◈ღ✿,凭此证明接运遗体和土葬◈ღ✿。
第二十二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埋葬遗体的墓穴◈ღ✿,不得超过四平方米◈ღ✿,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ღ✿。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耕地◈ღ✿、林地建造墓地◈ღ✿。已建造的墓地◈ღ✿,除国家规定保护的外◈ღ✿,应当迁出或者就地深埋◈ღ✿。禁止在风景名胜区◈ღ✿、文物保护区◈ღ✿、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ღ✿、水渠◈ღ✿、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铁路◈ღ✿、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建墓◈ღ✿。已建造的坟墓◈ღ✿,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ღ✿,应当迁出或者平毁◈ღ✿。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ღ✿,由用地单位在当地媒体刊发迁坟启事◈ღ✿,并在建设用地处张贴迁坟通告◈ღ✿,通知墓主在两个月内迁移◈ღ✿;逾期不迁移的◈ღ✿,由用地单位起葬◈ღ✿,送殡仪馆火化◈ღ✿,由殡仪馆编号入册◈ღ✿,骨灰保留两年◈ღ✿;期满后墓主仍不认领的◈ღ✿,由殡仪馆自行处理◈ღ✿。无墓碑又无人认领的坟墓◈ღ✿,由用地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ღ✿。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ღ✿、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守则◈ღ✿;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ღ✿,为村(居)民提供殡葬服务尊龙凯时◈ღ✿。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街道◈ღ✿、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ღ✿、搭设灵棚◈ღ✿、摆设花圈◈ღ✿、播放或者吹奏哀乐尊龙凯时◈ღ✿、抛撒或者焚烧冥币纸钱等◈ღ✿。
第三十条 对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ღ✿,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葬◈ღ✿;当地街道办事处◈ღ✿、乡(镇)人民政府◈ღ✿、村(居)民委员会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配合◈ღ✿。
第三十一条 生产◈ღ✿、经营冥币◈ღ✿、纸扎实物等丧葬迷信用品或者棺材等土葬用品的◈ღ✿,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ღ✿,可以并处生产◈ღ✿、经营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ღ✿。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ღ✿,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ღ✿,由民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ღ✿、自然资源部门予以取缔◈ღ✿,责令恢复原状◈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老崔出击◈ღ✿。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ღ✿,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ღ✿。
第三十四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ღ✿、敲诈勒索◈ღ✿、滥用职权◈ღ✿、失职渎职的◈ღ✿,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丧事承办人◈ღ✿,是指死者的亲属◈ღ✿。死者没有亲属的◈ღ✿,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ღ✿。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ღ✿。1992年6月26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ღ✿。